一、涉税犯罪的特点是什么
智能化
近几年来,涉税犯罪从一般的偷税漏税发展到虚开增值税发票、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、从甲地开票,到乙地受票抵扣税款,另外利用网络贸易偷逃税款已经成为一个新动向,此类案件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,了解税收工作的薄弱环节,往往经过周密细致的策划,采取一些隐蔽性强、有一定侦查水平的犯罪手段,犯罪手段多样,狡猾诡秘。
共同犯罪增多
单位犯罪较为突出。涉税犯罪嫌疑人与税务人员勾结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明显增多。
暴力程度严重
由于某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,为了自身经济利益,总是想方设法偷逃税款。有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,明目张胆地与执法人员死顶硬抗。更有甚者,冲击打砸税务机关。围攻、谩骂、侮辱、伤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事件也时有发生,经国家税收财政造成大量损失。
侦查难度大
涉税犯罪常常与其他经济犯罪(如贪污、贿赂犯罪)相互交错。涉税犯罪具有损害国家来满足小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。为达到此目的,涉案人员往往以“小金库”的形式存入资金,尔后再拉拢、收买税务人员,个体经营者往往与税收管理人员串通,内外勾结,共同作案,相互包庇,结侦查破案增加层层困难。
案发后取证难
涉税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,一是它的知情面小,知情人由于某种原因知情不报;二是它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,不仅涉及税收、会计专业知识,而且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知识。这就给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二、涉税犯罪所得是如何追缴的
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纳的有关税款和骗取的出口退税款。凡是犯逃避缴纳税款,抗税,逃避追缴欠税,骗取国家出口退税,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罪,被判处罚金、没收财产的。应依法予以处罚,如下所述:
1、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: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: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,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,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,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2、单位犯本罪的处罚: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单位犯本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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